初秋的午後,法院的民事法庭里,一起探望權糾紛案正在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谷先生提出三項請求:一、每個周末,他要帶兒子住兩天;二、每年寒、暑假期間,他要和兒子共同生活10天和20天;三、每年國定假日,兒子應輪流在原、被告家過。谷先生告訴法官,自從離婚後,被告前妻梅女士就沒讓他看到過兒子,嚴重侵犯了他的探望權。他提出的這個方案,公平合理,希望獲得法庭的支持。
  對此,梅女士明確表示不能接受。梅女士說:本來說好谷先生每兩個星期可以帶走兒子探望一天,但他在第一次帶走兒子後竟然將兒子藏匿了起來,直到三個月後在警方的協助下才找到兒子。所以,谷先生提出的方案根本沒有執行的基礎。只能同意他每半年探望兒子一次,而且地點必須放在法院、派出所或者居委會。
  谷先生保證再不會出現藏匿孩子的事,希望法院支持自己提的方案,那谷先生和梅女士各自的探視方案是否可行?
  點評單位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據統計,在法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案件中,除去離婚糾紛案件,撫養費糾紛、變更撫養關係糾紛和探望權糾紛三類案件總的占比達八成以上。這表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離婚後,部分當事人繼續糾結於之前的恩恩怨怨,在孩子與誰共同生活、撫養費該付多少以及如何探望孩子等問題上,缺乏心平氣和的協商,而是經常爭執不下,有的甚至把孩子當作個人泄憤的工具,這是很不應該的。
  法律規定,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夫妻對其子女依法享有同等的撫養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還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關於探望權,有以下幾點需要強調。一、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二、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三、當探望權的行使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時,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權不只是大人的權利,還與孩子的身心健康密切相關。如何在父母離婚後讓孩子得到父母雙方的愛,需要大人們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更加關切孩子的感受。上述案例中,谷先生有藏匿孩子的行為,其探望孩子的權利本應依法中止,但法庭考慮到谷先生對自己的錯誤已有所認識,孩子也需要父親的關愛,遂判決谷先生每月探望兒子一次,時間為兩小時,地點在被告居住小區的居委會。章偉聰   (原標題:藏匿孩子後還有探望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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