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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麗娜報道:《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正在省人大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擬規定,在村務公開上弄虛作假,又拒不改正甚至打擊報複村民的,村民會議可對村委會有關責任人予以罷免。
  村務公開是中國村民自治制度體系的重要環節。廣東是中國較早出台村務公開條例的省份,但近年來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作不透明,徵地不公開情況時有發生,甚至成為激發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原因。為了規範村務公開,“修訂草案”列明瞭16種必須公開的村務事項,並規定應當在事項發生之日起10日內公佈。
  同時,對於村務不公開或公開不及時的村委會,鄉鎮政府或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公開;對弄虛作假、欺瞞村民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以及有打擊報複行為的,可建議村民會議對村委會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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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項必須公開村務事項
  (一)本村村民自治章程、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規民約的制訂和實施情況;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和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董事會)成員、社員(股東)代表依法選舉、罷免、辭職和補選情況,村民委員會成員、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董事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民主評議情況;
  (三)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工作報告的審議和執行情況,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審議和執行情況,村莊規劃及其實施計劃的實施情況;
  (四)村民和社員(股東)會議、村民代表和社員(股東)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和經濟聯合社或者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小組和經濟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經濟社會議決定事項及實施情況;
  (五)本村財務收支和債權債務情況;
  (六)本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處置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投標、合同履行和變更情況以及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
  (七)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徵用、安置標準、征收面積和各項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收入、使用情況,返還留用地的位置、範圍、面積、使用情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出讓、出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況,宅基地的分配情況;
  (八)扶貧開發、救災救濟、危房改造、社會捐贈款物、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優待撫恤、農村醫療救助等專項經費的數額以及分配、使用情況;
  (九)村基本建設和公益事業建設的經費籌集方案、建設承包方案及項目資金使用和工程建設情況;
  (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項目、範圍、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一)落實計劃生育政策和人口變動情況;
  (十二)為本村的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的情況以及本村勞動力培訓、就業情況;
  (十三)村民委員會成員、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董事會)成員待遇和公務活動的開支情況,本村其他村務管理人員的聘用、辭退和補貼情況;
  (十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及領取養老待遇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人員以及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人員,領取政府高齡津貼人員,納入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範圍人員以及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情況;
  (十五)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十六)經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編輯:王燕子  (原標題:粵村務公開條例征求意見:村務拒不公開 村民可罷免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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